“顾客”转来15万元后,女子银行卡被冻结……昆明警方破获多起诈骗案

2025-05-09 10:38:00

女子银行卡因接收诈骗资金被冻结,民警联动追回15万元被骗款,男子非法出借银行卡被警方查获,侦破“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案抓获8人,识破 “温柔女友”诈骗陷阱,帮助群众追回8000余元……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昆明警方雷霆出击,近期接连破获多起诈骗案件,用实际行动守护群众 “钱袋子”。



“顾客”转来15万元后 女子银行卡被冻结




“警察同志,我收到反诈预警信息,说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麻烦帮我看看是怎么回事……”韩某来到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中环路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调查核实,韩某做蔬菜批发经营,不久前,一名“顾客”联系其购买蔬菜,双方添加微信后,“顾客”向其采购了几次蔬菜,逐渐获得韩某信任。随后,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利用韩某的银行卡,帮助其接收了一笔15万元诈骗资金,该笔资金系外省市民许女士的被骗资金。


查明情况后,刑侦大队、东中环路派出所民警及时联动当地警方开展工作,最终将许女士的15万元被骗资金全额返还,并帮助韩某解除银行卡冻结。


“没想到钱还能全额回到我手中,谢了,为你们点赞。”事后,许女士在电话中对民警连声致谢,并寄来一面印有“真心为民办事 倾心替民解忧”的锦旗,感谢民警为其挽回损失,韩某也将一面印有“靠谱 嘎嘎靠谱 不是一般靠谱”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


男子将银行卡借给好友接收非法所得款15000余元





嵩明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朱某某。



4月22日,警方得到线索:辖区居民朱某某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杨桥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并于当日将涉案人员朱某某抓获归案。据了解,自4月5日起,朱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借给同村好友段某,对方用该卡接收非法所得款15000余元,后通过ATM机取现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卡上的钱悉数转出。后朱某某的农信社银行卡被冻结,自己也很快被警方抓获。经讯问,朱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线上诈骗+线下取现” 嵩明警方抓获8人





你以为电信网络诈骗都在线上进行交易?然而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线上诈骗+线下取现”套路,你听过吗?近期,嵩明警方成功侦破1起“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电信网络诈骗案,打掉2个团伙,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2月,群众黄某在网上购物被诈骗27万元,对方多次让其将大额现金送至多个指定地点后取走。案发后,民警迅速开展案件分析研判,锁定2个“线下取现”团伙的8名嫌疑人,并成功在昆明市抓获其中1个团伙4名嫌疑人;另一团伙4名嫌疑人在作案后分别逃向湖南、江苏、广东等地。截至4月30日,4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在当地警方协助下相继被抓获。经审讯,8名嫌疑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柔女友”竟是“抠脚大汉” 男子被骗走8000余元





“当时想着这些钱肯定追不回来了,没想到警察同志这么给力,真是太感谢了。”今年4月22日,寻甸县公安局甸沙派出所迎来暖心一幕:群众李先生携家人送来一面印有 “打击诈骗匡正义,为民挽损暖人心” 字样的锦旗,以表达对民警及时挽损、守护财产安全的诚挚感谢。



今年4月初,群众李先生到寻甸县公安局甸沙派出所报警求助,称自己可能被“女朋友” 骗了。经询问,民警了解到,李先生在某社交软件上结识了一名 “温柔女性”,对方头像清纯、言语甜蜜,李先生很快被吸引,并迅速陷入“网恋”。


随着两人感情升温,“女友”陆续以“生日红包”“请客吃饭”“手术住院”等为借口,让其接连转账。期间,李先生多次提出想与“女友”见面,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面对对方频繁 “求助”且拒绝见面的异常情况,产生怀疑的李先生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对方还钱。岂料,对方迅速将自己拉黑,李先生意识到可能被诈骗了,遂报警求助。


民警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原来,李先生屏幕背后的 “温柔女友”,竟是中年男子文某。随后民警迅速将其抓获。据文某交代,其利用网络素材在交友软件上打造了一个 “甜美、温柔”的女性人设,以此吸引单身男性骗取钱财。经审讯,文某对其虚构事实、骗取李先生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文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告破后,民警全力追赃挽损,经大量努力,成功追回8000余元被骗资金,并第一时间发还到群众手中。



新闻助读


“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王丹丹

编辑:杨芮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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