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月余仅拿到500元工资,律师提醒增强证据保存意识

2025-05-06 11:5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在某公司担任暑期兼职托管教师的小陆,工作了一个多月,到手却只有500元。小陆不得已将某公司告上法庭,雨花区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小陆劳务报酬2586元。记者6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7月,小陆、某公司签订一份《暑期兼职托管老师劳务协议》,双方约定某公司雇请小陆担任暑期兼职托管教师,小陆按要求提供学生招录、教学辅导等劳务,按所带学生的学费分成结算报酬;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8月8日,工作时间根据中小学生放假时间进行调整;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小陆按约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务,其提供劳务期间,某公司应支付的报酬为3086元,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小陆支付了500元,剩余的报酬未付。小陆催要未果,诉至雨花区法院,同时提交了暑期兼职托管老师劳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应某公司的雇请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均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小陆提交的劳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某公司认可欠付其劳务报酬,小陆诉请某公司支付欠款25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小陆劳务报酬2586元。

某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小陆部分工资抵扣了水电费,同时其工作时长未达到全部工资标准,还存在家长投诉“老师不负责任”的情形,根据协议公司有权扣除部分工资。

长沙市中院认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小陆存在水电费抵扣工资的约定,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陆工作时长不够、因其行为导致家长投诉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警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律师提醒,劳动者要增强证据保存意识,需保存劳务协议、工作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书面或电子证据,避免仅依赖口头约定;用人单位则需规范管理、完善书面记录,对工资扣减、绩效考核等事项,应通过书面协议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并及时留存相关记录(如考勤、投诉处理文件等),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风险,“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全面、合法地固定证据,是维护权益的核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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