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人 工作过失造成他人损失 责任谁承担?以案说法→

2025-06-13 07:21:00

  在一场非营利性质的主题宣传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工作人员和活动主办方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就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3月24日,太原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搭建展台,免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其间,工作人员李某等人负责连接音响、展板等设备。因场地电源布局限制,他们临时借用了张某家冰柜的电源线路。当日活动结束后,李某等人未将冰柜的电源插好并恢复原状,便离开了现场。

  4月3日,张某发现冰柜断电,里面存放的冷冻食品已全部腐烂。为查清事实,他随即报警求助,并查看了当时现场的公共视频资料,视频画面显示了李某等人拉线操作电源的过程。因遭受的经济损失较大,张某曾尝试通过驻地街办、社区与卫生服务站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但事情并不顺利,李某否认自己拔了冰柜电源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表示,本次宣传活动是非营利活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张某主张赔偿的金额较大,难以承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损失数额比较大,于是,张某将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李某诉至杏花岭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海鲜冻品25438元、整羊1700元、运费21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38元。

  释法明理

  5月16日,张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表及工作人员李某陆续来到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

  张某率先开口:“冯法官,我这冰柜里的冻品原本是组织团建活动使用的,结果因他们工作疏忽,现在全部解冻腐烂了!”说着,他拿出一叠进货单据,“这可不是小数目,他们必须得赔!”

  李某则表示:“那天,我受单位指派去布置活动现场,那么多事要忙,拔没拔冰柜电源线我真记不清了。就算是我拔的,我也是为单位工作,怎么能让我个人担责呢?”卫生服务站代表接过话头:“我们开展活动的初衷是服务社区居民,一分钱没赚。接到张某投诉后,我们去现场清点了货损,但他索要的赔偿金额实在太高了,我们一个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在承担不起。”

  “非营利活动能否免除侵权责任?”调解现场,冯法官开始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说得很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存放冰柜的冻品因断电受损是既定事实,而这一损害结果与卫生服务站在活动结束后未插好冰柜电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等人作为当时电源线路的实际操作者,活动结束时负有确保相关用电设施恢复原状的责任。即便他们可能并非故意为之,但疏忽大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这并非是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否定,而是法律基于责任认定的公平考量。法律面前,非营利活动同样要遵循规则,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者即使有‘善意初衷’,也不能免责。”

  成功调解

  “本案侵权责任该由个人还是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李某是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并且此次活动也是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义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冯法官又补充道,“但单位担责后,若能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向他追偿。这不是‘甩锅’,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责任链条——作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有管理义务。”

  “关于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冯法官拿出张某提供的进货单和冻品照片:“对于赔偿金额,我们需要客观地进行核实并进行协商。毕竟,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找到一个三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听了冯法官的解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其工作人员李某就本案赔偿责任内部进行了明确划分。之后,在冯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双方就本案经济损失及具体赔偿金额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张某存放冰柜冻品的经济损失金额共计24000元;李某赔付张某4000元,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赔付张某2万元。

  调解结束,冯建军法官作出特别提醒,在借用他人设施或设备时,应尽到谨慎管理义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失。同时,遇到类似纠纷,可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任蕾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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