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助推“海上粮仓”建设

2025-08-20 07:44:00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海上牧场发展,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海上粮仓”。

顺应发展需求,破解产业瓶颈促转型

山东省作为海洋大省,海洋牧场建设起步早、基础优,已创建省级以上海洋牧场139个,其中国家级71个,占全国38%,在数量、规模、理念和模式上均走在全国前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牧场建设,积极谋划现代化海洋牧场试点工作,成功获批全国首个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省。2019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围绕海洋牧场绿色发展等五个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了“齐鲁样板”。

近年来,海洋牧场正向海上牧场转型发展。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中提出,稳妥推进大型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建造,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探索建设区域性现代化海上牧场综合体”。然而,当前山东省海上牧场存在用海用地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边界模糊等问题,制约产业发展,且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总结提升,因此出台专门法规十分必要。

年初,《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拟年内提请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与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起草小组,2月下旬赴青岛、烟台、潍坊调研并召开座谈会,省农业农村厅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草案初稿;3—5月,多部门多次论证,确定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采用“小快灵”模式推进全国首个“海上牧场”地方立法;6—7月起草组修改初稿后赴威海、烟台调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当前草案征求意见稿。

明确“海上牧场”概念,全链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草案共21条,涵盖多方面内容。在基本原则上,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提出区别于“海洋牧场”的“海上牧场”概念及生态优先等发展原则。

具体来说,《条例》明确了海上牧场的定义,即指在特定区域内统筹发展多种海洋渔业相关产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包括人工鱼礁建设、深远海养殖、近海增殖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等。发展海上牧场需坚持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陆海统筹、立体开发、融合发展的原则。

在政府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上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管理并解决重大问题。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用海用地的规划、保障和确权登记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则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布局上,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海上牧场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用海用地保障方面,建设海上牧场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配套设施用地用海给予支持,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期且非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的,原批准政府应依法批准续期;期限未届满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增殖养殖环节,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需依法办理养殖证,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密度,规范使用投入品。《条例》鼓励利用海水立体空间,优化近海养殖模式,开展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增殖养殖,拓展深远海绿色养殖,推动渔业生产活动与海洋生态系统协调发展。同时,渔业资源增殖需接受监督管理,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品种。

在开发利用上,经营者应按用海审批类型依法有序开展活动,节约集约高效使用海域,避免闲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水产品及扰乱生产运营秩序等活动。

信息化建设被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条例》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推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省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空天地海”立体监测和数据汇集应用,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经营活动中,在海上牧场海域从事经营需依法取得许可。开展休闲渔业经营的,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并保存二年。

安全生产责任得到强化,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需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于装备检验,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设施,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或文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平台运营需在良好气象、海况下进行,临时登乘人员应按规定条件登乘,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装备设计载荷时,所有人员须撤离。

生态环保方面,在海上牧场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应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装备设施需配备垃圾回收、生活污水收集设施。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或严重破坏海洋景观,应予以恢复和整治,同时鼓励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需加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组织开展海上牧场建设效果监测和评估。此外,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跨区域执法沟通协调,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沟通制度,加强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

技术创新与品牌培育也被提及,鼓励经营者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等。政府应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测,发展精深加工,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构建全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资金与金融保险支持方面,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海上牧场保险模式创新,探索开发相关险种,将其纳入特色农产品保险范围。

《条例》还对海洋牧场、海上牧场经营者、海上牧场平台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其最终施行日期待定。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海上牧场的发展,为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多渠道反馈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miaohonglin@shandong.cn;通过信函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司法厅(邮编250011,信封注明“《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附件包括《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供公众参考。

记者:张帅 编辑:刘梅梅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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